22. 赦罪及认罪
讲道:
宝血的可靠 在光中行的紧要 赦罪出于神
赦罪这件事,是神的心愿。神爱人,神乐意赦免人的罪。所以自从人犯罪之后,神就想法替人赎罪。
在旧约时,神用牛羊等物替人赎罪。到了新约,神设立主耶稣——祂是神的羔羊,为赎罪祭——叫祂一次献上,人就得以永远赎罪。从神这一方面来看,主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流血,已经完全解决了人罪的问题。但是从人一方面来看,还得加上一个条件——相信。谁相信主耶稣的流血,是为着他的罪,他就得着救赎,罪过就得着赦免;谁若不信,他还是沉沦的,要下地狱的。但赎罪这件事却已完成了,并且是出于神的,是神发起的,是神要作这件事。神作这件事,甚至牺牲了祂自己独生的爱子,出了这么大的代价。所以神要赦免人的罪,要为人赎罪,是毫无问题的。有罪的人哪,你还怕罪得不到解决吗?还怕罪得不到赦免吗?神要赦免你,神乐意赦免你,并且已经出了极大的代价来赦免你。
神要施行爱与公义于人,必须先解决人的罪
自从人犯罪之后,神就遇到一个难处,就是爱与公义不能并施于人了。如果神光用爱心来对付人,就得将污秽的罪人搬进天堂,这样,人的罪没有受过刑罚,神怎么能是公义的呢?如果神光用公义来对付人,就得将所有的罪人送入地狱,受永远的苦刑。这样作,神的爱心在哪里呢?神虽是慈爱的,却又是公义的,但因人的罪,两者就不能同时并施于人。因此,神必得借主耶稣作担罪者,替人受罪。神将人类的罪,放在祂圣洁无罪的儿子身上,在十字架上受神公义的审判。这样,神一面施行了祂的爱心,因为祂赐下儿子给人担罪,叫人不受永远地狱的苦刑,这是何等的慈爱!另一面神又施行了祂的公义,因为人的罪,在祂儿子身上受了刑罚,这又是何等的公义!神爱罪人,所以祂要救。同时神恨罪,所以祂要罚。但在神儿子的死的事上,叫神的爱与公义得以同时并施于人了。如果神不解决人的罪,就爱与公义永无一并施行的日子了。神的心是爱,神行事的手续又是绝对公义的。神为着要彰显祂的自己,所以决心要解决人的罪,赦免人的罪。
神因自己荣耀之故,必赦免人的罪
神造人的目的,原是为着祂自己的荣耀 (赛 43:7),但是人受了撒但的迷惑,违背了神,犯了罪,堕落了,因此神的荣耀就受了亏损。“世人都犯了罪,亏缺了神的荣耀”(罗 3:23)。 神要为着自己荣耀的缘故,解决人的罪,这话在罪人的耳朵里,真像音乐一般,最能够安慰罪人的心。因为我们的罪不得赦免还是小事,神的荣耀受亏损却是大事。纵然神不为着罪人来设法(自然不会不设法)解决人的罪、赦免人的罪,祂却不能不为着自己的荣耀来设法、来填补所亏缺的荣耀。
有一次,有位病人去请医生看病,他请医生仔细些替他看。医生说:“我为着自己的名(荣耀)的缘故,怎肯大意的看病呢?”你想,这位医生所回答的话是何等的使病人得安慰呢!所以神为着自己荣耀之故,不得不解决人的罪,不然,神就是失败的。但神不能失败,祂的荣耀必定要丰满恢复,所以人的罪祂必定有法赦免。
神能赦免罪人的罪,也能赦免信徒的罪
一个罪人什么时候相信主耶稣在十字架上流血,是为着他的罪,他的罪就能在信的时候得着赦免。一个信徒,如果偶然被过犯所胜,犯了罪,只要他肯诚心悔改,到神面前去承认(约一 1:9),一认也就得着赦免。主耶稣所付出的血的代价是够大的,够赦免人一切的罪,洗净一切的不义。所以无论是罪人或是信徒的罪,都有办法。
神赦免人的罪是永远的
主耶稣曾有一次对彼得说,要赦免人“七十个七次”。这意思就是该一直赦免人,永远赦免人。只要人肯回头悔改,罪没有不得着赦免的。主既然能将这恩典的话教训彼得,难道主自己不实行吗?绝对不会的!祂必定赦免忧伤痛悔的罪人,并且必定是永远的赦免。
神赦免人的罪是不留痕迹的
许多人以为,人犯罪好象写错了一个字,赦罪好象将错写涂改一般,还留上一个不磨灭的痕迹。岂知这绝对不是神赦罪的事实。主耶稣的血,是洗净人的罪。什么叫做“洗净”呢?洗净,就是洗得清洁到了一个光景,就是一点瑕疵斑点都没有了——好象这人从来没有犯过罪一样,像基督自己一样圣洁。《以赛亚书》一章18节说: “耶和华说,‘你们来,我们彼此辩论,你们的罪虽像朱红,必变成雪白。虽红如丹颜,必白如羊毛。’”你看,“雪白如羊毛”,是一点红的痕迹都没有。所以神洗人的罪,是绝对洁净不留痕迹的。
神要赦免人罪的心,过于我们要得赦免的心
《路加福音》十五章里浪子的父亲所作的事,真叫我们认识天上的神赦免罪人的心。当浪子回头,在返家的那条路上,父亲看见了,就去迎接浪子。这老人家不是慢慢地走去,乃是快快地跑去的。父亲因为爱子心切,好象走得太慢,他的脚非跑不可。今天神对于一个回头的罪人,祂赦免人的“脚”,也是快跑的——祂是巴不得快一点赦免人的罪。但浪子是不是快跑地到父亲那里去呢?不,他没有跑。在他们俩的动作上,给我们看见,父亲要赦免儿子的心,过于儿子要得赦免的心。如果我们再往下看,父亲的亲嘴和父亲的拥抱,都告诉我们说,回头的罪人,是神所最喜爱、最悦纳的。虽然儿子还在那里恨恶自己已往所犯的罪,觉得得罪了天,又得罪了父,一直在向父亲认罪,但是父亲因为爱子之心太切,却忍不住了,不能再等待了,所以没有等儿子认完了罪,(注:路15:18-19,浪子认罪的话共有五句,而在21节里只说四句,因为被父亲打断了,) 父亲就吩咐仆人去拿上好的袍子﹑戒指等等,给他穿戴了。哦!我们的天父要赦免我们的心,是过于我们要得赦免的心,并不必等到我们哭了三天三夜、罪认了又认才得赦免的。多少时候,我们总是认过又认,哭过又哭,以为要将自己打得遍体鳞伤,才能得赦免。啊!我们误会了神的心,反而伤了神的心。我们当知道,祂爱祂所买赎回来的人,是过于我们爱我们自己的。祂是巴不得要赦免我们,要“快跑”地赦免我们——不必等我们认完罪,祂已经赦免我们了!
家庭中的经历
多少时候,在家庭里面,你所爱的人得罪了你,你岂不等着要赦免他/她吗?若是对方肯从心里向你认一个错,赔一个礼,你岂不立刻就赦免他/她吗?哦,何处有爱,何处就有赦免人的心,人间事尚且如此,何况天上的父神,满了慈爱和怜悯,岂不更永远地、完全地赦免人的罪吗?
神不能不赦免人的罪
神叫主耶稣来到地上,为人的罪,在十字架上流血,解决了人的罪。这一段完全是因着神的爱心。但是主耶稣现在已经流了血,神自己替祂作见证说,信的人,罪能赦免;认罪的人,罪能得洁净;这样,就只要相信(如果你是罪人,)只要承认(如果你是信徒,)神就不能不赦免你的罪,否则神就不信实,神也就不公义。但我很敬重地说,圣洁的神,怎能不信实、不公义呢?所以无论如何,罪得赦免这件事实是保了险的。因此,当因神而喜乐,罪永远不能作我们的主,我们能脱离罪,能得赦免。
神的真理是有两面的,以上所说的,是特别注重于恩典方面,也都是实在的,只要人在神的恩典里蒙保守,自然不必为着他“罪得赦免”的问题,再来挂心。但是,如果人以为神的恩典是可以浪费的,自己可以“仍在罪中,叫恩典加多”的,就要请他注意以下的话。这话是严厉的,因为神说:“神的恩慈和严厉,向那跌倒的人是严厉的;向你是有恩慈的,只要你长久在祂的恩慈里。”(罗 11:22)
基督人(徒)犯罪得赦免的条件
曾有人说:“我躲在宝血之下,天天犯罪。”又说:“白天犯罪,晚上到神面前去一认,就得赦免。第二天再犯罪,晚上再认,再得赦免。因主耶稣既然能教训彼得,要赦免人七十个七次,祂当然也必定赦免我。况且凭着《约翰壹书》一章9节看,神是信实的,是公义的,祂要因主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替死,不能不赦免我的罪——就是在神面前承认过的罪。”
无知的人哪!当知道神的恩典,是带领你悔改的,不是鼓励你犯罪的。你若以为宝血是可以由你任意浪费的,宝血就从来没有洗过你“这样认”的罪。
现在要凭着圣经,来答复这一个问题。请看《约翰壹书》一章7节,“我们若在光明中行,如同神在光明中,就彼此相交,祂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。”
在这一节圣经里,给我们看见一个条件、两个结果。有了一个条件,就必定得到两个结果。什么是这里的条件呢?就是“我们若在光明中行,如同神在光明中。”这意思是说,我们——基督徒——若是行在光明中,或者说行在亮光里,就是不行在黑暗里、不犯罪、有光明的行为、没有黑暗犯罪的行为。并且行在哪一种光明里呢,或者说光明到什么程度呢?这里说光明到“如同神在光明中。”按第5节说:“神就是光。”并且是毫无黑暗的那种光 (注:别的光都是与黑暗搀杂的)。这样行,就是行在神的亮光里,就必定得到底下的两个结果:第一,就是“我们就彼此相交。”(原文),这就是在主里的弟兄姊妹彼此的交通。有了上面的一个条件,就彼此能交得通。如果交不通的话,就必定在上面的条件上出了问题。如果在上面的条件上没有出问题,就不止得到了交通,并且还要得到第二个结果,就是 “祂儿子耶稣的血,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。”——意思就是,有了“行在光明中”的条件,宝血对我们的罪,就要发生洗净的功效。现在我们看清楚了,“彼此交通”,与“宝血洗罪”。都是跟着“行在光中”的条件而来的。如果基督徒没有“行在光中”,就必定失去“彼此交通”与“罪得洗净”的益处。反过来说:要有交通,要血洗罪,就得行在光中,不然就是要交也交不通,要洗也不可能了。
第一个结果——交通——是看得见的,是在地上能经历的,并且是在人的面前的。第二个结果——宝血洗罪——是看不见的,是在天上的事实,并且是在神的面前的。但是,在地上看得见的如何是事实,在天上看不见的也照样是事实;在人的面前如何是事实、在神的面前也照样是事实。所以,如果有一个犯罪的信徒,在地上不能很自然地与其它的信徒有交通,看见主里的弟兄姊妹,巴不得要躲开,不愿意见面,我就很严重地对你说:“你这犯罪、行在黑暗里的人,你什么时候在地上失去了与信徒的交通,在天上神的面前,宝血洗罪的功效,也临不到你身上。第一个结果怎样因着“不行在光中”失去了,第二个结果也就必定得不着。虽然在你的口里认过罪,但宝血从来没有洗过你这个罪。这并不是宝血失去洁净罪的能力,乃是因为你的情形“不行在光中”——不合乎宝血洗罪的条件。洗罪的条件是“行在光中”。但你一直犯罪、一直行在黑暗里,宝血不能洗你的罪,宝血只洗“行在光中”的人的罪。所以弟兄们,不要自欺。你若是犯罪、堕落,失去了看得见的交通,我怕在看不见的天上,宝血也没有洗你的罪。让我告诉你,并且很郑重地告诉你,你若不肯以“忧伤痛悔的心”(诗51:17),来切实地对付你的罪,将来在基督台前,还得算账。所以光有口里的承认,而没有“行在光中”的行为,和一个“忧伤痛悔的心”,这罪就必定没有得着洗净。
现在我所讲的,是特别注重在这一个条件上面,就是“行在光中”。因为这一个条件,是被一班浪费宝血的人 (其实宝血不能被他们浪费),所特别忽略的,也是对于他们惟一的救药。所以我就多注意这一点。凭圣经来看,一个信徒犯了罪,而要得到赦免,至少须有以下三个条件:(一)心——“忧伤痛悔的心”(诗 51:17),(二)口——承认罪的口(约一 1:9),(三)行——行在光中(约一 1:7)。所以若有人以为躲在宝血之下,就可以天天犯罪,或者说,白天犯罪,晚上一认罪,就能了事,我要慎重地说:绝对没有这回事!神是轻慢不得的。因为什么时候你行在黑暗里,就在那时候,宝血不能洗你的罪。宝血在此不能作你的避难所,不能作你的保障。若要宝血洗你的罪,你就得先行在光中,不再放肆犯罪。
真正的认罪,必有依着神的意思而忧愁的经过。这忧愁就要生出没有后悔的懊悔来。这懊悔有七种的表显:就是(一)殷勤,(二)自诉,(三)自恨,(四)恐惧,(五)想念,(六)热心,(七)自责(林后 7:11)。有这七种光景的人,才是一个真认罪的人。不然就是口是心非的认罪——口里认罪,心里并不恨罪,我再说:宝血于你不发生功效。
有的人犯罪,一直让罪缠扰着,是因为懂得罪得赦免的一个方式,或者说知道罪得赦免的那条路、那个方法。这个就是《约翰壹书》一章9节所说的:“我们若认自己的罪,神是信实的,是公义的,必要赦免我们的罪,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。”因为他想,主耶稣已经替他流宝血,宝血是能洗净他的罪的。同时神又是信实的、公义的,我若承认我的罪,神就必定赦免我一切的罪,洗净我一切的不义。那么我既然有这个“护身符”,就放肆一点罢,随便一点罢,横竖有办法。就犯一点罪罢,只要一面犯罪,一面认罪好了。哦!这样的人是何等的危险阿!
我曾听说,有一位弟兄(甲),将另一位弟兄(乙)的信拆开看了,后来甲对乙承认说:“私下拆看别人的信是不对的,但我知道你能赦免我,所以我就拆开看了。”哦!这就是懂得罪得赦免的那条路,而故意去犯罪,这真是上了魔鬼的当!这样思想,在属灵的路程上正是礁石,是非常危险的。所以今天若有人光懂得《约翰壹书》一章9节赦罪的方式——认罪——而不知道本章七节“行在光中”的条件的人,真愿意你战兢恐惧,好叫你不犯罪,不致得罪神。让我再说,神的恩典是领你悔改的,不是鼓励你去犯罪的。
认罪时的心境
就是看见了有罪,而去认罪 (向神或向人),但那认罪时的心境,又是何等的不同呢!按我个人看,至少有下列四种的心境:
(一)因为自己的良心不安。
犯罪之后,良心就不平安,就要控告。认了之后,可使良心平安,不再控告。为着良心有控告而认罪,是可以的。但若单单为着要良心平安而去认罪,光是为着要停止良心控告的声音,而去认罪,却没有看见比这个更深的原因的 (注:我说“更深的原因”,就是指着罪本身的可恨),这种认罪,不过是贿赂良心。良心在我们里面,是告诉我们光景的一个机关。良心所以要控告,就是因为罪是可恨的,所以一直发声音告诉你,而你却觉得良心一直控告,讨厌得很,要想一个办法,使它不再控告,却忘记去恨恶良心所恨恶的罪。你在那里注意这控告的良心,而不注意良心所以控告的原因——罪,所以你就不怎样恨罪,反而觉得良心控告得讨厌,因此你就不去对付这件事情的根——罪,而去对付因这根——罪——所发出的控告良心。结果你就用认罪的方法来贿赂你的良心。但是神要我们对付罪并非如此。
(二) 怕别人的良心有控告 (特别是向人认罪时有这心境。)
有时候得罪了人,向人犯了一个罪,心里就觉得一面是对不起对方,一面又怕对方心里恨我,认为我不对;我就为着要使对方的良心不责备我,叫对方能和我相安无事,就去找一个机会向他认罪;同时又附带着想:如果对方赦免了我,我就得以与他和好,当然对方也就不再恨我,他的良心也就不再控告我。若对方不赦免我,这是他在神前的问题,是他的不上算 (太6:15“你们不饶恕人的过犯,你们的天父也必不饶恕你们的过犯”) 。这一种心理和第一个差不多,因为所注意的不在罪的本身,而在对方的良心。要与人和好并不错,但若单单注意这一点,而不觉得这罪本身的可恨,却并非是神要我们对付罪的一种心境。
如果我光是为着以上两种原因而认罪,必定有一个结果,就是很容易犯罪,也很容易认罪。心里并不觉得每次向人犯罪是得罪神,好象宝血也用不着似的,只觉得与人发生关系,也只要与人和好就算了。他看罪并不怎样可恨,看认罪也并不以为是一件严重的事。同时也没有真的忧伤痛悔的心,认罪的时候也不觉得怎样难。总而言之,对认罪这回事,看得太轻易了,结果就很容易再犯。有时甚至一罪还未认了,立刻就犯同样的罪了。真愿意神赐恩给我们,叫我们对于罪有祂那种的估价。
(三) 因惧怕将来的刑罚
有的人记得《哥林多后书》五章10节的话:“因为我们众人,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,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恶受报。”知道基督台前的审判,不止工作要受审判,并且行为也得受审判——就是今天没有受圣灵藉良心审判而蒙宝血洗净过的罪——因此心里就害怕。既然今天的罪,将来总得对付,还不如现在就认清楚上算些,好免去将来的刑罚。
凭着这一种心境去认罪并不错,并且较以上二种情形去认罪要好得多。因为以上二种情形,只和人发生关系,现在至少和神发生关系——在神的面前,是因敬畏神而认罪的。这样的人,也许有两面的认罪,一面在神前,一面也在人前 (如果这罪是得罪了人) ,认清楚之后,他就觉得对神、对人有无亏的良心。这样的认罪,虽然不错,也可说很好,但这究竟不是神希望我们认罪的最高标准的心态。
(四) 因看见罪本身的污秽
这才是神希望我们认罪的一种心态。神将祂自己的生命,放在我们里面;有了这生命,就有极圣洁的天性 (像神那样的圣洁)。罪在神面前,是一件极污秽的东西,与圣洁的神是绝对不相容的。神将祂圣洁的生命赐给我们,是要叫我们恨恶罪,像神那样恨恶。人如果让神圣洁的生命长大,认识罪本身的污秽,他就要像盖恩夫人所说的:“我宁可下地狱,而不愿意犯罪。”神的生命在我们里面,是为着彰显基督的。基督的性情越彰显,就看罪越可恨,也就越远离 (来 7:26);看见罪如见大麻疯一般,觉得越远离就越舒服。凡对罪有这样认识的人,就是最不容易犯罪的人。认罪若具有这种心境的人,他的为人必定是敬虔,圣洁,是个在神面前度日的人。
但如何对罪能有这一种的认识呢?
这就需要圣灵的光照,和我们肯顺服光,并拒绝被光所显明的罪。住在我们里面的圣灵,运行在我们的生命里,将一切罪的真相显明在我们里面,又使我们的心思——蒙圣灵更新的心思——明白过来,真的认识这是罪,是一件极污秽的东西。良心也就起来定这罪为罪。同时我们的新生命——基督的生命——很自然地厌恶这罪。这一种的厌恶,是神的性情 (彼后 1:4) 最自然的一种功用。让我简单一点地再说:圣灵将罪的真相在生命的光里,(注:约翰福音一章4节“这生命就是人的光。”基督的生命在人里面,就是人的光,并不是在外面看见一道光——这会被欺骗。)显明给我们看,我们就借着在生命里的神的性情,顺服光而恨恶被光所显明的罪。如果我们越顺服光,光就要在我们里面照得更光明、罪也更显出它的污秽,恨罪的心也更长进了。好象在极强的太阳光之下,普通所看不见的微尘——飞扬在空气的微尘——就要看见了。一个常生活在神光中的人,也要看见别人所不以为罪的事是罪了。(例如盖恩夫人为着她从前所行的善事——施舍救济人的事——而懊悔,需要主的宝血洁净,因她在神的光中看出,从前所行的善事,是出于己的善义,并非出于神的生命,所以需要宝血来洁净。) 这样就对罪的感觉必定更敏锐,圣洁的程度 (实行方面) 也必定更长进了。
真的,一个属于亚当的人 (未重生的人),他的天性是如何倾向罪的 (所谓宝贝的罪,就是旧天性所喜欢犯的),照样属基督的人,在他里面的神的性情,也是如何是厌恶罪的。恨罪的本身,是神的性情在人的里面一种自然的表显。所以惟独这一种心境,才是出于神的,才是神所喜悦的。
如果我们再将以上所说的四种心境分析一下,就知道前三种都是以己为中心的,是与己的利害发生直接关系的。只有末一种是出于神的,是以神为中心的,我们不过是站在神一边。
在认罪事上不正当的倾向
在基督徒中间,对于认罪的事,有一个极坏的倾向,就是渐渐倾向到人和人的认清楚,过于人和神的对付。在有的基督徒中间,甚至连宝血都不提了,只要人的良心能彼此相安,就将神放在一边了。这种情形非常可怕,结果是叫人失去敬畏神的心,我顶重的说,认罪而毋需宝血的,必定是出于阴府的。当知道,人每一次犯罪,第一个被得罪的是神,不是人;被得罪最多的是神,不是人(例如人将你家里的东西打烂了,第一个被得罪的是你,不是你的东西)。大卫在诗篇五十一篇4节说: “我向你犯罪,惟独得罪了你。”他并没有说,他“得罪了乌利亚,或拔示巴”。相反卖耶稣的犹大,罪也认了,钱也还了,在人一方面都作清楚了,可是他还是灭亡之子。我这样说,并非说不该彼此认罪;彼此认罪 (雅各5:16) 是应该的,但是在神面前的对付,应该是更重于人和人的对付。千万不要倒置,更不要将神和宝血放在一边。人向神认清罪,是更重要的,人对人作清楚,也是不可忽略的。但愿神怜悯我们。